政策层级 | 政策名称 | 颁布时间 | 相关条文 |
国家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1997-3-14 | 总则第四条“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 |
2005-2-19 |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
|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0-5-7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 |
《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 2010-10-24 | 大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和军工优势产业;促进军民结合产业与国家相关产业基地融合发展;加速军工和民用技术相互转化。 |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 2010-11 | 建立起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军民结合部际协调机制,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互通、互动、互补;基本实现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公平化,军品市场退出制度健全完善,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装备竞争性采购、集中采购、一体化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明显增强。 | |
《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 | 2016-1-1 | 强调军民融合发展。着眼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分类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和创新发展机制。 | |
《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 | 2016-3-25 | 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加强统一领导,搞好军地协调。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 | |
《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路举措》 | 2017-2-24 |
开展军民融合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方案论证,设立联合基金,在军事航天领域探索开展采购商业服务试点。 降低准入门槛,实现“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证融合管理,实现“两证合一”。 扩大民企参与范围,调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继续缩减许可范围,减少许可项目数量。 制定《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优化采购信息网,完成第二批涉密查询点建设并运行。 制定《装备采购竞争失利补偿管理办法》,开展竞争采购失利补偿试点,发布并适时调整更新《竞争性采购负面清单》。 开展承制单位合同履约信誉等级评定试点,淘汰在质量、保密、信誉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进一步规范完善预警和退出机制。 |
|
省部级 | 《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2007-5-17 | 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08-10-30 |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 2012-6-30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 |
《国防科工局 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 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
2012-11-20 | 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允许民间资本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军工企业改制改组引入民间资本涉及武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需征求国防科工 局、总装备部的意见。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4-4-3 | 到2020年,形成较为健全的军民融合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军工与民口资源的互动共享基本实现,先进军用技术在民用领域的转化和应用比例大幅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军工领域取得新进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提升。 | |
《2017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 | 2017-6-22 |
强化顶层设计,推动重点区域军民融合率先突破。深化民参军,推动军工开放发展。三、推进军转民,壮大军工高技术产业。 四、促进资源共享,强化军民供需对接机制。 |
|
《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意见》 | 2009-9-15 | 建立宏观统筹协调机制。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对装备建设的总需求,由总装备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局制定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总体规划,由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会同军工集团公司、地方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制定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实施计划。 | |
军队级 | 《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 2014-5-20 | 实施分类审查准入。第三类是军选民用产品的承制单位,申请企业需建立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只进行资格审查(以文件审查形式为主)。对参与军选民用产品招标竞争的企业不设特别资格限制,凡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经资格审查后,可注册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