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抗美援朝老兵王磊因家庭矛盾被三个继子拒养,而三个继子拒养的理由是:王磊与母亲结婚时他们大的16岁,小的也已8岁,既然“你未养我小,我就不用养你老”。这样的想法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在重阳节当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三个继子分别对王磊承担10%、20%、20%的赡养义务。
1970年秋,家住海安县平桥村的抗美援朝复员军人王磊因家境贫寒,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对象。
经村干部撮合,与海南村的寡妇李林相识并结婚。当时李林与亡夫生有三个儿子张达、张华、张宏,分别为16周岁、13周岁、8周岁。因生活拮据,李林嫁入 王家后一直未能将三个儿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只能偶尔回去照看或短住。一直到与王磊的所生的女儿王美开始上学,夫妇二人才搬至海南村与儿子们一起生活,并 将他们抚养成人。
四十多年来,王磊与三个继子相处一直比较融洽,张达、张华、张宏也将王磊视为亲生父亲。可今年年初,因家庭琐事,李林与女儿 王美之间关系不睦,王美明确表示自己不赡养李林,只赡养王磊。王磊便离开张达家随女儿生活。李林为寻老伴,前往女儿住处被拒门外,在楼道中睡了三天三夜。 张达、张华、张宏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气愤,与王美夫妇大打出手。纠缠中,王磊帮助女儿与三个继子反目。三个继子均表示不会再承担赡养王磊的任何义务。王磊 年近八旬,身体也大不如前,决定打官司为自己的赡养问题讨个说法。
庭审中,张达提出,王磊与母亲结婚时他已十六岁,王磊没有抚养他,他也没有 义务赡养王磊。张华则称,王磊与其母结婚时他已经13岁了,王磊没有对他尽到抚养义务,甚至王磊的到来让他们原本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他拒绝赡养他。与两 个哥哥不同,当时的张宏只有8岁,但他依旧不愿赡养王磊,理由是:虽然母亲与王磊结婚时他才8岁,但王磊没有尽到任何责任,他一直是政府帮助长大的。成年 后又招婿出门,未得到王磊任何东西,所以他不同意赡养。
三个继子均以年幼时没有被照顾为由拒绝养王磊的老,“未养我小就不养你老”的想法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磊与李林结婚时,张达、张华、张宏分别为16周岁、13周岁和8周岁。结婚后王磊夫妇与三个儿子分开居住,张达已基本能够 独立生活,张华、张宏虽未能独立生活,但基本靠村里照顾、亲戚帮忙以及“大的带小的”的方式让生活往前继续,结合上世纪70年代的时代背景,可以认定王磊 对张达、张华、张宏三人尽了有限的抚育责任。依据对等原则,充分尊重客观事实,酌定张达、张华、张宏、王美对王磊承担赡养责任比例分别为10%、20%、 20%、50%。
综上,法院判决三子按此比例承担起赡养王磊的义务。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被抚养的继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该法第27条则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尽管王磊与张达、张华、张宏并没有血缘关系,但基于与李林缔结了婚姻,王磊就成为李林三个尚未成年儿子的继父。
王磊与李林两头跑照料或是后来共同生活,王磊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抚养三个继子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张达、张华、张宏也应对王磊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