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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12月13日,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证监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市场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
《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台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以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较充分、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办法》共9章,70条,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中新网证券频道)
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后续还有一系列配套工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发行改革后续还有一系列配套工作,有关单位将出台相应配套规则。协会将发布自律规则,对涉及网下配售、定价、路演、研究报告等承销业务进行自律规范;中国结算和沪深交易所将就网下发行、网上市值配售分别出台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还将协调有关单位出台若干配套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约束,方便中小投资者及时获取有效信息。
这些工作具体包括:一是建立承销商诚信档案,公布不良诚信记录;二是中证协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记录网下投资者的不诚信或违规行为,定期向主承销商提供;三是中证协设立公开有效专门用于关于询价、配售的意见建议;四是沪深交易所开辟IPO专栏,集中、及时发布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采用便捷方式让投资者第一时间集中阅读发行信息,发行人和证券公司要落实有关规定,做好自主定价、配售工作,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发行文件,理性投资。(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修订并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修订并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改革与规范定价与配售方式,落实有关改革内容,进行了5个方面修改:取消行政限价手段;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回拨机制;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行政处罚措施。此外,证券业协会将发布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将就网下发行等出台实施细则。
证监会还将协调有关单位出台有关配套措施,建立承销商诚信档案;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交易所将开辟IPO专栏,让投资者第一时间阅读相关信息等。(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明确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与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该负责人称,优先股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
为防止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优先股必须在36个月之后才能转成普通股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13日表示,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有价格和时间方面的限制,其中,时间规定上必须满足36个月之后才能转股。
证监会:优先股转股设定条件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3日表示,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对价格作出限制,是为了平衡两类股东的利益。为限制利益输送,所以对价格作出限制。还有时间限制,是因为优先股是一个独立品种,转股时间过短,独立性会受到影响。随着试点的逐步推进,对此还会进一步评估。(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拟准许境外上市公司在新三板发行优先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等,其优先股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发行。(证券时报网)来源一财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