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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庭暴力最好的武器是法律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南阳市中级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分析发现,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婚姻美满、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又一大“杀手”。那么,婚姻双方特别是作为相对弱势的女性,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女性应怎样经营婚姻?对男性又有怎样的建议?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结合近年来审理的一些案件,为大家一一解答。
 
  1
 
  疑妻子有外遇非法拘禁获刑
 
  【案情回放】
 
  家住桐柏县某乡的刘易新(化名)常年外出在南方打工,妻子魏小红(化名)在家照顾年迈的公婆、孩子及承包耕地。2013年春节前夕,刘易新利用工厂放假间隙,回家过年。在一次和邻居的酒桌上,听一酒友含蓄地说,在座人之中,有人在外辛辛苦苦,可挣的钱都让媳妇在家养汉子了。刘易新根据这一不明确的表述,便怀疑对方所描述的就是自己的老婆魏小红。
 
  回到家后,刘易新见旁敲侧击不奏效,就将魏小红单独捆绑起来拷问,并拒绝父母及子女的劝阻。在拘禁老婆的3天时间里,刘易新多次采取打耳光、拽头发、皮带抽、泼冷水、言语威胁等方式虐待魏小红,导致魏小红全身多处受伤。
 
  后来,魏小红在邻居的帮助下顺利逃脱并报警。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易新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法官王飞舟解释说,本案中,被告人刘易新仅凭酒桌上几句捕风捉影的话,就怀疑妻子有外遇,进而限制妻子人身自由,并且采用殴打、辱骂等手段对妻子进行人格侮辱和身体伤害,其行为因未达到故意伤害的情形,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实践中,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究其原因就是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夫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再加上中国男性普遍存在大男子主义倾向,遇到问题容易将责任归咎于妻子身上,从而酿成恶果。
 
  王飞舟建议,夫妻之间在确保互相忠诚的基础上,应注意加强沟通,在一起时要多通过聊天等形式,消除生活中可能存在的误会和不解。长时间不在一起的,也要经常通过打电话等途径,相互“报告”近期情况,避免互相猜忌。同时,夫妻双方要自觉破除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影响,做事一定要有真凭实据,即便发现对方有不忠诚行为,也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应通过私力方式解决,因为这些方式往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
 
  不堪忍受折磨妻子愤而杀夫
 
  【案情回放】
 
  童秀(化名)与闫明(化名)是夫妻关系。婚后,童秀发现丈夫闫明嗜赌且懒惰,全家生活基本由童秀辛勤操持,闫明基本不管不问,二人为此时常吵架。闫明还经常对童秀实施家庭暴力,他逃避下地干活时打,没钱赌博时也打,但考虑到已经有了孩子,童秀就对闫明的行为一忍再忍。
 
  2012年4月的一天,闫明再次向童秀索要家中仅有的一点儿钱去赌博,童秀不给,二人相互开始推搡。推搡过程中,童秀将坐在大门过道床上的闫明推到床下,闫明恰好被卡在了床与铁大门的缝隙当中,无法起身,童秀趁机扑到闫明身上,用双手掐住其脖子,闫明便用嘴咬住童秀的右手食指,致其受伤。童秀受伤后,回想起闫明的种种恶行和自己长期忍受的屈辱,便扼住闫明的脖子不松手,直至其窒息死亡。
 
  第二天,童秀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最终,童秀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童秀作为一名中国传统女性,在家中不仅要不辞辛苦地干活来维持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还要忍受着丈夫闫明的懒惰、嗜赌恶习,并不时承受着家庭暴力,致使夫妻之间积怨较深,才最终酿成惨剧。可以说,闫明的种种恶习以及童秀的忍气吞声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法院也正是基于此,最终对童秀作出了相对较轻的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孙锐解释说,就本案而言,虽说闫明存在过错,但童秀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一时被怨恨冲昏头脑,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可以说,童秀的不当行为,使自己从一名应受法律保护的受害人,变成了一名接受法律制裁的被告人,结局令人惋惜。
 
  孙锐建议,如果婚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恶习,应该尽可能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挽救,一旦无可救药,要及时对婚姻状况作客观评价,实在不行甚至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解脱。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以坚决的态度进行制止,或通过妇联等机关协调,或通过报警等途径处理,切不可有逆来顺受、忍辱负重的想法。当然,这其中也要讲究一些方法和策略,切忌因自己的行为激怒对方,遭受更大的伤害。
 
  3
 
  婚后遭冷暴力妻子起诉离婚
 
  【案情回放】
 
  张毅(化名)和刘春(化名)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二人由相识、相恋到相知。毕业后,张毅通过考试进入南阳市内一事业单位上班,老家在豫北的刘春为了爱情,放弃家里安排好的体面工作,毅然随张毅到南阳发展。婚后,没有工作的刘春与婆婆在照看孩子、日常家务、亲戚来往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并时常因这些琐事发生争吵。张毅起初还从中极力办好“双面胶”的角色,慢慢地便开始将天平向婆婆一边倾斜。后来,他干脆演变为对刘春横加指责,凡事都把责任归结到刘春身上。再后来,他每天以有应酬为由,醉醺醺地很晚回家,或者干脆长时间不回家,即便回到家也没有好脸色看,对刘春的事不管不问,家庭陷入了毫无生机的冷战。
 
  这种情况持续一年多后,刘春与丈夫之间的隔阂也越来越深。2015年3月,刘春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会对对方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而接近崩溃,同时也伴随着婚姻的隔阂与不信任,往往会导致夫妻不和睦、家庭破裂等。本案中,张毅对刘春所实施的就是这种冷暴力。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尹庆文解释说,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独生子女天然的自我思想、婆媳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认知分歧等,都是产生婚姻不幸和出现家庭冷暴力的直接诱因,近年来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也正在成增长趋势。
 
  尹庆文建议,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你情我愿的结缘,中间必然掺杂经济状况、双方家庭、生活习惯、思想认知等各种因素。这其中婆媳之间的矛盾是亘古以来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矛盾。对这些矛盾的处理,要求丈夫切实担负起作为一个男人的责任,帮助妻子更快融入家庭生活,面对母亲与妻子的“战争”要学会从中斡旋,实在不行将二者进行“物理”分离也是不错的选择,决不能因自己的不当处理而使矛盾激化,更不能简单回避解决问题。
 
  张毅们要知道,如果和刘春过不成,来了张春、王春之后,这个疙瘩还是需要他去解。而作为妻子,也要学会扮演好儿媳、妻子、母亲等角色,特别要从“孝顺”二字出发,处理好与婆婆的关系,同时也应多理解丈夫的苦衷,切忌逼迫丈夫从中作出谁是谁非、孰轻孰重的选择。毕竟,由结婚前的二人世界到结婚后的家庭纠葛,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一个人生课题。
 
  4
 
  丈夫酒后施暴妻子依法维权
 
  【案情回放】
 
  2011年春,在镇平县某乡集市做烟酒批发生意的马雄(化名)与邻村的蒋慧(化名)结婚。婚后,小两口吃苦耐劳、诚信经营,生意越来越红火。有了不少积蓄后,有点飘飘然的马雄隔三岔五开始和新朋旧友一起吃饭,经常醉醺醺地回家。蒋慧起初想丈夫也不容易,再说多认识点朋友也好,就没有过多理会。谁知,丈夫变本加厉,天天喝醉之后回家找她的事,起初是骂,后来就打,蒋慧苦不堪言。但丈夫酒醒之后,立马就像换了个人似的,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其间,马雄的父母及亲朋好友也都多次对其进行劝说,甚至派出所也介入处理过。但这些最终都变成了马雄醉酒之后打骂蒋慧的理由和借口。
 
  2014年底,对马雄彻底失去信心的蒋慧到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了要求马雄进行赔偿的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根据马雄实施暴力的程度及双方的经济情况,判令马雄支付蒋慧损害赔偿2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本案中,马雄具有经常性酗酒的恶习,且醉酒后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蒋慧可以在离婚时就丈夫的家庭暴力致伤行为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清军解释说,在农村地区“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还比较突出,马雄和蒋慧就是典型的一对。蒋慧一度认为丈夫在外边吃吃喝喝、交交朋友对家庭是件好事,殊不知,正是她的这种传统观念和错误认识才酿成悲剧。